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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上海印刷业行规公约》
发布日期:2006-12-15 00:19:30  作者:  来源:


  印刷业是上海都市型工业之一、也是上海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增强本市印刷行业以法治业、以德兴业的观念,加强行业管理,规范市场秩序,维护印刷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,推动上海印刷业健康、持续发展,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,特制定《上海印刷业行规公约》(以下简称规约),作为本市从事印刷品生产、经营(合兼营印刷品)企业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。
   
    一、合法经营。本市印刷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,应当增强法制观念,学法、知法、守法,执行政府制定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。《印刷业管理条例》是政府对印刷业制定的专门法规,企业经营者必须认真学习。切实执行。按批准的经营范网合法经营,不从事《条例》禁止的任何经营活动,自觉杜绝违纪违法行为,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。
   
    二、严格管理。本市印刷企业必须建立、健全各项管理制度,规范内部管理。企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都要遵守承印验证制度和承印登记制度,印刷品质量检验制度、保管制度和支付制度,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,定期进行自查自纠,保持企业和工业健康发展。
   
    三、诚实守信。本市印刷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,履行合同,讲究信誉,诚实经营,保证质量,优良服务,照章纳税,廉洁奉公,树立企业形象,创立企业品牌。
   
    四、公平竞争。本市印刷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市场经济规则,自觉规范营销行为。同业之间靠比质量、比效率、比服务、比效益,进行公平竞争;不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,不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同业利益。
   
    五、团结协作。本市印刷企业之间应当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,在企业经营管理、技术进步、人才培养等方面,加强联系、互通信息、发挥所长,团结协作,求得共同发展。不采取相互封锁、贬低对方、互探内情等方式侵犯同业权益。
   
    六、本规约经印刷同业倡议发起,上海市印刷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,报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备案,并由上海市印刷协会负责日常的监督和协调。
   
    本规约未尽事宜,将按有关法律和行业情况予以修订。
 
 
颁发日期:2003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:2003-6-24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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